(2016)渝0107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胡殿文与杜伦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殿文,杜伦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849号原告:胡殿文,男,汉族,1982年3月9日生。被告:杜伦铖,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文诉被告杜伦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殿文撤回对被告杜伦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胡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