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夏冬梅与刘植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冬梅,刘植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82号原告夏冬梅。被告刘植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冬梅与被告刘植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冬梅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冬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夏冬梅承担。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