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夏冬梅与刘植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冬梅,刘植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82号原告夏冬梅。被告刘植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冬梅与被告刘植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冬梅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冬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夏冬梅承担。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