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舒劲草与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劲草,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舒劲草。委托代理人:李金保。被执行人: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锋明。被执行人:吴爱琴,系被执行人朱锋明妻子。被执行人: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荣五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荣富贵。被执行人:江燕君,系被执行人荣富贵妻子。被执行人: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华东塑料城。法定代表人:汪灵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安大道。法定代表人:高冰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冰峰。被执行人:程明芳,系被执行人高冰峰妻子。担保人: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劲草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荣富贵、江燕君、桐城市绿叶塑业有限公司、桐城市高峰塑盖包装有限公司、高冰峰、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担保人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后,同意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滨江壹号楼盘:X号楼1503室、1606室、1703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武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