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金天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潘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天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995号原告巴彦淖尔市金天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甜甜,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潘惠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天阳纺织公司与被告潘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天阳纺织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惠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天阳纺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天阳纺织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原告已预交66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