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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平,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拥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6号1幢2060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00116003-6-1-20605~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平拥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6号1幢2060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00116003-6-1-20605~1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