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晓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254号原告榆林市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蓓洁,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晓星。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榆林市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