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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伯黎、王兴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黎,王兴群,税文成,税进才,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17号申请人:张伯黎,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7日,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王兴群,女,汉族,生于1943年6月1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税文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7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税进才,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3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徐娜,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税文成、税进才、徐娜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