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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通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徐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通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徐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2766号原告淮安市通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被告徐秀。原告淮安市通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通达公司)与被告徐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通达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在盱眙县金源北路xx号原经营的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印刷彩色宣传��页,截止至2014年6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印刷费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淮安通达公司长期为被告徐秀在盱眙县金源北路xx号原经营的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印刷彩色宣传单页。2014年6月18日经结算,被告徐秀共欠原告淮安通达公司彩色印刷费用10000元,当日由被告徐秀向原告淮安通达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淮安通达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徐秀书写的欠条一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淮安通达公司为被告徐秀制作印刷彩色宣传单页,形成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徐秀欠原告淮安通达公司人民币10000元加工费事实清楚,对此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立欠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淮安通达公司要求被告徐秀给付10000元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利息的损失,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通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瑞附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33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现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