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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雷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雷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无职业。2016年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无职业。2016年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经合谋,于2015年10月在互联网上购买网名为“国际彩”的博彩网站,以虚构该博彩网站购买彩票可以赚钱的事实吸引客户,并通过QQ聊天“指导”现住本市武昌区大东门荣发小区的刘某某以及张某某、吴某某在该博彩网站购买万分五金彩,先后骗得刘某某人民币57406元,骗得张某某人民币16385元,骗得吴某某人民币20450元,后将该博彩网站注销,并将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QQ号删除。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无申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经合谋,于2015年10月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个域名为http://www.666guoji.com/、网名为“国际彩”的博彩网站。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在网络上诱骗他人进入该网站购买“万金五分彩”和“大小”彩票,并谎称介绍“指导老师”带领博彩可以赚钱盈利为名,采用使他人转账支付购买彩票后只支付小额盈利、他人有亏损随即占有的办法,先后骗得本市居民刘某的人民币57406元、张某的人民币16385元、吴某的人民币20450元。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后将该博彩网站注销,并将刘某、张某、吴某的账户余款据为己有。上述赃款,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共同分赃挥霍。经受害人报警,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及侦破过程;2、物证照片由三名受害人提供的“国际彩”博彩网站截图,通过支付宝付款的账号、银行卡,付款充值、提现的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受害人被骗取了钱财及损失情况;3、物证照片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所有的QQ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单,证明二被告人收款骗取上述受害人的事实;4、被害人刘某、张某、吴某的陈述,证明受骗的事实经过及被骗的钱财数额;5、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合谋诈骗的事实经过均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二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向被害人刘保秀退赔人民币57406元,向被害人张双红退赔人民币16385元,向被害人吴海浪退赔人民币20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锋人民陪审员  孙圌人民陪审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肖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