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史文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史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3300E。负责人:李决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史文栋,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潜公证字第622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文栋所有的皖H号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