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村民委员会、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永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村民委员会,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永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1531号原告: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法定代表人:陈景清,任村民主任。原告: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善根,任社长。被告:王永达,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54121126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村民委员会、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永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村民委员会、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兰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