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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甲寿与覃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寿,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甲寿。被执行人覃峰。申请执行人张甲寿与被执行人覃峰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甲寿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查询房产、土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甲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甲寿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茂   善审判员 覃   明   裕审判员 覃       青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长韦茂善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   枝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