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夏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644号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能,男,汉族,进贤县人。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对夏能所有的财产在45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公司所有的房产:蒋巷镇蒋巷中大道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夏能在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蒋巷镇蒋巷中大道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