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345-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4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3335-8。法定代表人:刘苏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5公里七里塘镇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1997925-6。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12#商住楼0107室,组织机构代码71392398-0。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前,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宿中民二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商场A区的房产,房屋编码分别为3413020103001500040108、3413020103001500060108-3413020103001500060111、3413020103001500060201-3413020103001500060218、3413020103001500060226-3413020103001500060228、3413020103001500070105-3413020103001500070111、3413020103001500070113-3413020103001500070118、3413020103001500070129、3413020103001500080105、3413020103001500080108-3413020103001500080119、3413020103001500080125及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北侧欣意国际城的房产,房屋编码分���为3413020103001500153204、3413020103001500153206、3413020103001500153207、3413020103001500152813、3413020103001500152816、3413020103001500152409。现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房产中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商场A区房屋编码为3413020103001500060214、3413020103001500060215计2套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2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商场A区房屋编码为3413020103001500060214、3413020103001500060215计2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