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芬望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芬望德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439号原告江苏省芬望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黄红良,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芬望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富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芬望德经贸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世明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