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根秀与钟久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根秀,钟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080号原告赖根秀,女,1984年8月17日生,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许良,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久强,男,1969年5月13日生,住瑞金市。原告赖根秀为与被告钟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伟平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根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久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根秀诉称:被告因生活支出经常向原告借款,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2月6日前后开始,原告共借给被告45680元,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各种方式逃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45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久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根秀与被告钟久强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支出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4568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言明“今借到赖根秀人民币贰万零陆佰捌拾元正(20680元)今借人:钟久强”、“今借到赖根秀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正(16000.00)元今借人:钟久强”、“今借到赖根秀人民币玖仟元正(9000元)今借人:钟久强”。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三张及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赖根秀与被告钟久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钟久强在取得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共计45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久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赖根秀借款45680元。如果被告钟久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钟久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