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2、3483、3484、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盈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盈农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田志胜,项蔓菁,潘海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482、3483、3484、348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690号(联结福家居购物广场西南角一楼A2-1及B二楼A2-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峰荣。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正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项蔓菁。被执行人:浙江百盈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兴元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海瓯。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三期4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志胜。被执行人:田志胜,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东游大厦****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被执行人:项蔓菁,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东游大厦****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9********。被执行人:潘海瓯,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兵营巷**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9********。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盈农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田志胜、项蔓菁、潘海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田志胜、项蔓菁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江路锦玉园2幢301室(所有权证号:674798、674799,建筑面积:446.72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0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潘海瓯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蒲鞋市新村50幢304室(所有权证号:632638,建筑面积:50.85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08日),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市正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双屿镇正岙工业区(所有权证号:502108,建筑面积:12054.94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潘海瓯名下有车牌照号为的骊威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GBK22E578Y504246)、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照号为的江淮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AC2AC001276)、车牌照号为的长安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4BDB3D19F058203)、车牌照号为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GDC82D8AE032114)、车牌照号为的江淮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ABXB6024926)、车牌照号为的捷达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FV2A11G663036962)、车牌照号为的江淮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AB466035541)、车牌照号为的飞度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HGGE8870A2009339)、车牌照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WDCBB86E15A053001)、车牌照号为的宝来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FV2A215293026423)、车牌照号为的解放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FNABRCJ371F17932)、车牌照号为的江淮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EBC399030195);车牌照号为的江淮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EBB6A9001849);车牌照号为的长安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4BDB3D1AF178880);车牌照号为的朗逸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VAH4180A2368223);被执行人浙江百盈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照号为的奔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KPD6612733P169716)。上述车辆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8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捷信小额贷款公司1.8438%的股权(出资额:1475万元),已由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8日),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8602770.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482、3483、3484、3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