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雪红与余建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红,余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雪红,女,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余建祥,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吴雪红与被执行人余建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建祥名下的闽DG88**号车辆,未实际查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雪红的债权135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