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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桂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王桂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995号原告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赵丽英,女,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王桂贤,男,生于1980年11月17日,汉族,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王桂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城区鸿州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王桂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刚人民陪审员  高虹人民陪审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