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花与谢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花,谢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刘花。被执行人谢惠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4执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4400元和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到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惠萍在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帐号××)的存款4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