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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志彪与吴国洪、何秀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彪,吴国洪,何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志彪。被执行人吴国洪。被执行人何秀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4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在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何秀琼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碧路芷兰湾2街1号16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一套。2016年6月18日,钟颖贤(公民身份号码××)以75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粤0904执3-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何秀琼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碧路芷兰湾2街1号16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一套的查封。二、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碧路芷兰湾2街1号1603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钟颖贤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颖贤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钟颖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