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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祗松与蔡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祗松,蔡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386号原告徐祗松。被告蔡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祗松诉被告蔡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祗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祗松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祗松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徐祗松已预交),由徐祗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承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