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祗松与蔡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祗松,蔡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386号原告徐祗松。被告蔡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祗松诉被告蔡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祗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祗松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祗松撤回对被告蔡金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徐祗松已预交),由徐祗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承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