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江萍与马剑飞、王军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江萍,马剑飞,王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金江萍。被执行人马剑飞。被执行人王军燕。原告金江萍与被告马剑飞、王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江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剑飞、王军燕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江萍未实现债权9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马剑飞、王军燕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由另案启动拍卖程序,但此房产设定大额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