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郧县龙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郧县龙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731号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715397-3。法定代表人李秉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波,系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郧县龙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县城关东岭街174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郧县龙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威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