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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晓茜、董静等与陈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茜,董静,陈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茜,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静,女,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东江,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刘晓茜、董静与陈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东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晓茜、董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东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陈东江借用董静、刘晓茜的110000元涉嫌非法吸收���众存款,本案暂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