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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廖世勇与张斌、尹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勇,张斌,尹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1351号原告廖世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汉族。被告尹翠英,女,汉族。原告廖世勇诉被告张斌、尹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轲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0日、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志均,被告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翠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5日,二被告以投资承包工程差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8万元,约定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二被告仅向原告还款2万元,仍下欠借款2.8万元未还。经原告催收,二被告于2013年2月23日、2015年2月16日两次重新出具借据,仍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张斌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实为原告的投资款。2011年原被告做了结算,约定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由被告退还原告共计4.8万元。被告陆续还款2万元,还剩2.8万元借款时,由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金额为2.8万元。之后,被告又于2012年4月11日归还原告5000元,原告收到还款后还出具了收条一份。现被告下欠原告只有2.3万元未偿还。被告尹翠英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3日,原告与张斌等人合伙从事工程建设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合伙事项经结算,原告与张斌达成合意,将原告的投入等款项共计4.8万元转为借款,由张斌返还给原告,为此,张斌于2011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8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不计利息。随后,张斌向原告陆续还款2万元,下欠2.8万元于2013年2月23日重新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3年5月底前付清。经原告催收,张斌未予偿还,又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款金额为2.8万元的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2月底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于2016年4月21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张斌尚欠其借款,张斌对此无异议,据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称张斌尚欠其借款2.8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在张斌分别于2013年2月23日、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均载明尚欠原告借款2.8万元的情况下,辩称2012年4月11日归还原告的5000元应从2.8万元借款中扣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斌未按照借条承诺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利率未超过年利率6%,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告诉请判令张斌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张斌之间的借贷关系成形时,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尹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世勇借款28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张斌、尹翠英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嘉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