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3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自连与肖宏、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连,肖宏,刘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33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自连,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宏,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桂红,男,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自连与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自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王自连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宏、刘桂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