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6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霞与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霞,王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6民初2837号原告李素霞,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被告王文明,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霞与被告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霞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素霞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