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苏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苏光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苏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81号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957552-X。法定代表人周远近。被执行人苏光兵,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玉环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光兵应返还借款本金21179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支付执行申请费454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苏光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苏光兵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18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