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李慧君、李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李慧君,李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251号原告:王光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王家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103085015。被告:李慧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花园28幢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403162112。被告:李惠芳,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徐祥浜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06254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为与被告李慧君、李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华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