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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李慧君、李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李慧君,李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251号原告:王光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店口镇王家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103085015。被告:李慧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花园28幢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403162112。被告:李惠芳,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竹林村徐祥浜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06254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为与被告李慧君、李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华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