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847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原告不能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