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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847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原告不能起诉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