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农伟锋与苏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伟锋,苏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民初613号原告农伟锋,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教师,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苏小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原告农伟锋诉被告苏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炳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小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伟锋诉称,2015年10月份,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口头约定2个月偿还,借款时间从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22日还清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原告以做生意亏本为由拖延和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自己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10月22日《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的事实;2、(2016)桂1021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就该笔借款曾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由于原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而申请撤诉。被告苏小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和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提交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查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原告陈述及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0月22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一个星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约过半个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我借农伟锋(身份证:)现金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此借条有法律效率。”借条落款为:“借款人:苏小弟,身份证:,证人:何丹、农晓宏,借款日期:2015.10.22。”被告及证人均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借条上的借款日期为实际借款当日。此后被告再也没有还款,2016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同年3月16日以本案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2016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尚欠27000元未还,有被告签名捺印给原告的《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苏小弟偿付原告农伟锋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4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小弟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