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庄文通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07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做出(2016)粤0306刑初23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6年1月2日开始,被告人庄某从其老乡庄某挑(在逃)处获取了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xxx.com的帐号、密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的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2016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村西十一巷5号一楼庄某的店铺内将其抓获,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四张、用于网上投注的电脑一台。经查,庄某接受赌客投注金额约人民币47000余元,从中抽水牟利约人民币1500余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六合彩单据四张、作案用电脑(照片);2.书证: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原判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键盘一个、“六合彩”单四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请求轻判,理由主要是:一、上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接受赌客的投注是其老乡庄某挑教授的,其使用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及信用额度均是庄某挑提供;其上家系庄某挑,其接受赌客投注金额后,并不据为己有,而是交给庄家,赌客中奖也是由庄家兑付;其收益由庄家支付,且仅按投注金额的10%计算佣金。二、本案涉案金额仅47000余元,金额不大。其接受投注的赌客4-6人,且均是亲戚朋友,社会危害性不大。三、上诉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明显过重,恳请从轻判处。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业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庄某获取了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帐号、密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的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其并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金额不大,其认罪悔罪、配合调查,请求轻判的意见,经查,原审已对此作出认定,并依此对其从轻处罚,其再请求轻判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鹰审 判 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