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丹丹诉被告贾孝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贾孝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604号原告:刘丹丹,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孝先,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丹丹诉被告贾孝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丹丹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回起诉。诉讼费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丹丹负担133.5元。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