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向东与被申请人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东,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54号申请人徐向东,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李卫东,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申请人徐向东与被申请人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向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卫东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丽海名园小区A口1904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程志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1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13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