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钦楠与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楠,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17号原告王钦楠,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强制隔离于安阳市强制戒毒所。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彦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继,系安阳市公安局执法执纪监督室驻殷蒙分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泽峰,系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原告王钦楠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王钦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钦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钦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钦楠承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任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卫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欣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