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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字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虎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虎,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1724民初字2574-1号原告于虎,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欣,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虎诉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鲁RXXX**,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帐号为:62XXX38二、扣押原告提供于龙担保的鲁RXXX**,福克斯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