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大军与刘红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大军,刘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12号申请人田大军,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申请人刘红霞,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田大军与申请人刘红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3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田大军承担鄂FBJ×××、鄂F1Y×××两车车损(凭定损)。二、本协议签字生效,永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请人田大军、刘红霞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大军、刘红霞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大军、刘红霞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