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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有与被执行人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长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徐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环,女,汉族。被执行人姜波,男,汉族。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彦代理审判员  刘德峰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