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有与被执行人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长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徐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凤环,女,汉族。被执行人姜波,男,汉族。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于长春、徐云鹏、刘凤环、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彦代理审判员 刘德峰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