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雷明霞与罗剑青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霞,罗昭,皮祖炎,覃仕权,谯程,尹良明,罗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雷明霞,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昭,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皮祖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覃仕权,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谯程,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尹良明,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罗剑青,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霞与被执行人罗昭、皮祖炎、覃仕权、尹良明、罗剑青、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昭、皮祖炎、覃仕权、尹良明、罗剑青、谯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明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雷明霞请求被执行人罗昭、皮祖炎、覃仕权、尹良明、罗剑青、谯程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昭、皮祖炎、覃仕权、尹良明、罗剑青、谯程已履行76700元,还下欠1233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