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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于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组织结构代码证号71648436-2,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负责人:张志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建山,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603062152,汉族。被执行人于洪超,男,1990年12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0122308811,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元 奎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