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恢字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宁江区办事处申请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宁江区办事处,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字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宁江区办事处,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松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宁江区办事处借款本金14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