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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坤与被执行人许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坤,许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申坤,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许海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申坤与被执行人许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海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海峰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