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89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某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