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进与潘文博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潘文博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867号原告:林进,居民。被告:潘文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潘文博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