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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卢业军与陈文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业军,陈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7号申请人:卢业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文琴,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卢业军与被执行人陈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文琴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文琴名下位于济南市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8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