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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吕嘉宾抢劫、破坏监管秩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3374号罪犯吕嘉宾,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大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嘉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1999)辽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嘉宾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嘉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对其加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吕嘉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25日,罪犯吕嘉宾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嘉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嘉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