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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赵国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芹,赵国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552号原告:刘玉芹,女,汉族,1953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胡钦运,男,1956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国仕,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芹诉被告赵国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杨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