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洪云与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云,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367号原告:李洪云,女,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周洁,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洪云诉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金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舒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