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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洪云与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云,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367号原告:李洪云,女,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周洁,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洪云诉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金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舒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