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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贵毕与黄珍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贵毕,黄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14号申请人徐贵毕。申请人黄珍珍。申请人徐贵毕与申请人黄珍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4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珍珍承担徐贵毕医疗费(凭发票)。二、黄珍珍一次性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费等全部费用计:1006.20元。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无遗留问题,签字生效,永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贵毕、黄珍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贵毕、黄珍珍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贵毕、黄珍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